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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区业主长期受饭店油烟侵害,告物业不作为被驳回



    甄某(化名)在淮安市中心某小区有两套房子A室和B室,但长期受到楼下饭店油烟的侵害,均无法正常入住。他认为,对此问题,物业没有制止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于是一纸诉状把物业告到了清江浦区法院,索赔近万元,并要求免交部分物业费。记者5月11日获悉,法院驳回了甄某的诉讼请求。
 
    甄某是某小区A室和B室的业主,两套房子都是商住综合楼,楼下商铺开了不少饭店。由于没有配套专用的烟道,有的饭店油烟直接排入小区,进入楼道,散发到A室内。甄某的家属患有哮喘,一闻到油烟味就犯病,因此一直没有住进A室。
 
    甄某居住的B室,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有饭店将油烟管道接入到小区下水道,饭店每天产生的大量油烟通过下水道进入B室的厨房和卫生间,甄某只好花费3980元购买一台环保仪来净化室内气体。
 
    甄某将此污染问题反映给物业,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认为,小区物业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制止和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自己和家人长期受到油烟有毒气体的侵害,于是向清江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9980元,并免除B室4年的物业费。
 
    今年2月,清江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区物业称,对甄某所反映的油烟问题,曾向环保部门汇报,并向饭店下达了告知书、违规整改通知书等,因此履行了制止和上报的职责。但甄某质疑,这些告知书和通知书是否送达了楼下的那些饭店。庭审结束后,因物业公司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记者5月11日下午获悉,清江浦区法院日前对此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对于诸如小区开设的餐馆的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劝阻或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即是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甄某认为油烟污染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及损失,其应当向侵权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甄某以物业公司没有解决油烟污染为由,要求赔偿并免除物业服务费,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法院驳回了甄某的诉讼请求。(摘编自《淮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