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示范物业管
理项目评价方式和内容,提高评价质量,做到评价过程客观公正,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宜居住区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对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适用本标准。
其他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3 项目类型
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以项目规划建设立项为准分为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和公共物业管理项目两大类,其中2000 年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适用居住物业—— 老旧小区评价标准。
1.4 评价方式
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由专家评定,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5 评价程序
1.5.1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预评,并对进入终审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预评得分90分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进入终审。
1.5.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终审项目,采取专家评定、抽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最终评价。
1.6 评价周期
每年度开展一次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对获得“ 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 称号的项目,每三年开展一次复评,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予以撤销称号。
2 定量评价
2.1 定量评价内容
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定量评价,采取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评分
标准按附件一、二、三《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居住物业、公共物业、居住物业—— 老旧小区)执行。
2.2 定量评价得分
评价总分为100分,被评价的物业项目存在《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
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居住物业、公共物业、居住物业——老旧小区)中所列举的问题的,从该问题所在评价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扣分有一定区间范围的,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每个评价子项的评价得分,为该评价子项的标准分减去其扣分之和。
该评价子项的扣分之和超过其标准分的,扣至该评审子项零分为止。
3 定性评价
3.1 物业服务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参加省级示范物业服
务质量评价:
1 居住物业管理项目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物业项目建筑面
积2 万平方米以上、老旧小区3 万平方米以上;
2 符合城市规划建设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3 已经全部交付使用,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4 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5 项目已获得市级示范(优秀)或类似表彰;
6 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查处的;
7 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查处或被记录不诚信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形。
3.2 大型居住物业分期开发项目,有市政道路,或区内主要道路与后续建造项目相隔,或自成组团、服务设施完善、已全部交付使用、依合同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的,可以申报参评,但应注明分期。
4 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由定量评价得分和评价意见组成。
评价总分不足90 分的,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标准。评价意见应当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
5 附则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