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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Xu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简称:“XPMA ”,汉语简称:“徐州物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徐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引导、培育徐州市物业行业市场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把物业企业打造成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七条 本团体的地址是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招商花园城淮海金融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竞赛、学术研讨、公益咨询服务、公益培训教育、市场调查、政策建议、保护行业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发展、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内部刊物、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四)个人会员应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管项目统计表;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内部刊物、资料;

(六)优先享有参加公益培训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破产;

(二)企业依法撤销;

(三)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四)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订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采取自荐、推荐两种方式确定,由会员

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要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2/3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社会信用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五)秘书长人选应对本行业建设和发展熟知,且有多年实践经验;

(六)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企业在管项目须获得过省、市级示范项目或省、市级“红色物业”示范项目;

(十一)企业为营利状态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十二)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 月27日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