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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

 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证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正常进行,制订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协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交专职会计入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年度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10000元;
   (三)秘书长单位:10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10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六)副秘书长单位:5000元;
   (七)理事单位:2000元;
   (八)监事单位:2000元;
   (九)会员单位:1000元;
   (十)个人会员:1000元;
   (十一)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入会的会员:在以上相应职位会费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经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报徐州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以前,并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服务、水、电费,办公经费等;
   (二)协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三)协会召开有关会议的经费;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五)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六)协会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