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证徐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正常进行,制订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协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交专职会计入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 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年度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10000元;
(三)秘书长单位:10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10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六)副秘书长单位:5000元;
(七)理事单位:2000元;
(八)监事单位:2000元;
(九)会员单位:1000元;
(十)个人会员:1000元;
(十一)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入会的会员:在以上相应职位会费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经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报徐州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以前,并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服务、水、电费,办公经费等;
(二)协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三)协会召开有关会议的经费;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五)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六)协会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